索 引 号: | 002482082/2019-06950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19-12-20 |
文 号: | 浙教法〔2019〕88号 |
《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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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省教育厅于2010年初制定了《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教法〔2010〕179号)《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教办法〔2010〕189号),至今已近10年,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持续不断立改废,情况发生不少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 我们组织力量,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及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践,并参考省级相关部门工作经验,在对两个文件进行修订并形成《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后,我们通过厅门户网站并先后分送全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处室及各位厅领导征求意见,又根据收到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制定目的及主要内容释义及适用时间 1.制定目的。为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结合全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相较《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变化不大,主要是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规定对《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充实。 3.相较《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主要变化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情况对部分罚则的裁量标准作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另外,对2010年以后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的罚则逐项补充完善了具体裁量标准。 4. 明确《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教法〔2010〕179号)《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教办法〔2010〕18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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