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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9-00520 文件编号: 浙教党〔2019〕20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9-10-08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党〔2019〕2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统筹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提高全省教育系统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和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党委负责直接决策或承办的重大决策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全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进行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直接决策或承办的重大决策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进行督促指导;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党委、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本单位直接决策或承办的重大决策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党组(党委)和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党委、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的必备环节。

三、承办单位

全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决策单位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部门),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部门)。重大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四、评估范围

凡有关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涉及体制性、机制性、长期性等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决定前,都应当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与师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教育改革政策制定,如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招生考试政策、就业政策、国际交流政策、合作办学政策、后勤服务政策等。

(二)影响较为广泛,社会普遍关心的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如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等。

(三)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措施出台,如学区划分调整、因学校新建或改建造成对周边居民影响等。

(四)关系到师生群体利益的管理政策调整,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收入分配政策调整、岗位设置改革、各类奖惩规定等。

(五)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五、评估内容

(一)合法合规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等。

(三)可行性分析。

1.出台时机是否成熟,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

2.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四)可控性分析。

1.重大决策的决定、实施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会诱发关联性的其他不稳定问题。

2.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对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进行分析。

六、评估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社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决策单位事先制定目录。虽未列入目录,但决策单位领导班子经集体讨论认为有必要组织评估的,也应当开展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对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决策,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制订详细的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评估重点、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组织分析评估。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舆情跟踪、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踏勘、会商分析等形式,认真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围绕评估事项的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涉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评估,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启动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涉及人员的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作出评估预测。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士(专家)作分析评估。 

(四)编制评估报告。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根据分析论证意见,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项概况、民意调查、分析评估、程序依据、稳定风险、应对措施等。评估报告应当确定评估事项稳定风险等级。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即高风险;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B级,即中风险;部分群众意见有分歧,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即低风险。评估为A级和B级的,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预案。

(五)确定实施意见。决策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等级,结合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情况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六)落实维稳措施。重大决策确定实施后,决策承办单位(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防止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发生。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建议决策单位对重大决策作出适当调整。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七)全程跟踪实施。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对已确定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七、评估考核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评估考核。要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各地、各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平安校园”建设考评体系。

(二)严肃责任追究。对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党组(党委)、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党委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决策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和相关制度。2012年2月6日发布的《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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