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8-03766 | 文件编号: 浙政教督办〔2018〕27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8-06-0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一届省兼职督学推荐和聘任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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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教督办〔2018〕2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第十届省兼职督学三年任期届满,根据《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浙教督〔2008〕122号)精神,决定开展第十一届省兼职督学推荐和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立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督学队伍建设机制,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实现督学整体专业素质的提升,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提高教育督导的服务质量和指导功能,确立教育督导在推动教育发展中的应有地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现代化战略实施中的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专业化原则。重视督学的专业背景和学术背景,打造专业化督学队伍,着力提高督学专业素质,即“知政通学”的专业知识素质、“督政督学”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爱岗敬业”的专业精神素质。
(二)全面性原则。结合督导工作的具体范围和类别,对督学队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兼顾督学专业结构、学段结构、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注意学段学科的平衡性和人员的代表性,形成门类齐全、结构优化的督学队伍。
(三)规范性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督学资格条件,规范选聘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严肃性和公信力,维护督学形象和权威。
(四)激励性原则。切实增强督学的职业荣誉感,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参与督导工作。
三、选聘对象
1.教育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2.教育科研单位业务骨干;
3.中小学校、幼儿园和高校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4.退居二线或刚退休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中小学、高校负责人;
5.相关省级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6.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络员;
7.长三角地区教育督导专家。
四、基本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含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的专业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的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5.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教育督导和专题调研活动;
6.省兼职督学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个别因督导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
7.省兼职督学每届任期三年。
五、选聘程序
1.省兼职督学的遴选采取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推荐和各设区市教育局推荐候选人相结合的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提出推荐总人数和各设区市教育局推荐人数建议。
2.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省兼职督学任职条件和本地区的实际,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推荐人员具体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单位、职务)以函的形式加盖公章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省兼职督学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聘人选建议名单,经审议通过,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各省兼职督学在“浙江省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中填写第十一届省兼职督学信息表(上传时间另行通知)。
推荐名额和推荐表见附件1、2。
联系人:何春玲,电话:0571–88008891,13605810673,邮箱:ch660673@qq.com。
附件:1.第十一届省兼职督学推荐名额分配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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