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8-0255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8-05-0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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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人〔2018〕4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省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奖金,并于今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年龄60周岁以下的在职教师。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的评选范围是浙江省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中曾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且在农村从教20年以上的在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已经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以及曾经获得过同一奖项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评选名额100名,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综合考虑专任教师数、“双一流”建设高校、省重点建设高校、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各高校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名额100名,实行等额推荐,各地的推荐名额见附件4。
三、评选条件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四有好老师”标准,坚持做学生的“四个引路人”,自觉践行“四个相统一”。
2.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思想政治素质高,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恪尽职守,甘于奉献,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注重教研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对所教学科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素质方面成绩突出。
4.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的评选对象需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研究生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注重教学与科研的结合,成果突出。
5.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的评选对象需坚守农村学校教学岗位,在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
四、评选要求
1.发挥评选的激励导向作用,向一线教师倾斜。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评选,中层干部入选比例不超过25%,校级领导不参加评选。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要充分考虑农村工作年限,向长期在农村学校特别是长期在偏远山区、海岛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校(园)长(书记)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推荐名额总数的25%。
2.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时要统筹兼顾农村职教、幼教、特教学校人选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这类学校农村教师占当地农村教师总数的比例。
3.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做好推荐工作,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强调公认度、先进性和典型性,从严把关,确保质量。推荐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是党员的所在支部必须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出具写实性鉴定意见。坚持逐级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必须及时核实,有问题的不得推荐。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成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具体工作。
六、报送材料
为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省教育厅,逾期不予受理。
(一)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报送材料。
1.《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推荐表》一式10份及电子稿,佐证材料装订成册1份。
2.《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推荐人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1份及电子稿。
(二)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报送材料。
1.《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推荐表》一式5份及电子稿。
2.《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推荐人选汇总表》一式2份及电子稿。
浙江省高校优秀教师评选工作联系人:省教育厅高科处张翌、张惠平,电话:0571–88008820、88008865,电子邮箱:69545477@qq.com。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应才力,电话:0571–88008936,电子邮箱:52382286@qq.com。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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