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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18-06880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8-05-04
文  号: 浙教计〔2018〕32号

《关于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关于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本办法即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着力通过落实办学自主权,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促进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4.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5.《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六章共20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落实招生自主权。一是改进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方式。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二是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革。有意愿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可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试行 “校考单录”“三位一体”等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三是探索科学的民办中小学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招生采用网上报名,不得对报名设置前提条件。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可以采用电脑派位摇号确定招收对象或采用电脑派位摇号、学习能力测评确定招收对象,两者比例由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四是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三)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一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要求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票据和收退费管理。三是明确收费用途。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三)落实专业和课程设置自主权。一是支持民办学校自主办学。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二是支持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改进学校专业设置。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四是加强对专业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五是鼓励民办高校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六是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基础研究。

(四)落实校长治校。一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学校章程办学和管理,督促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二是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求做到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三是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治校,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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