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18-06878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18-05-04 |
文 号: | 浙教人〔2018〕32号 |
《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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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都把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浙江省是民办教育大省,但到目前为止,省里还没有专门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出台政策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省里在研究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时,就确定把《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之一,使政策措施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为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5.《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依法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任教的教师。 四、民办学校新录用教师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民办学校要规范新教师招聘录用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把思想政治和个人品德作为录用新教师的首要条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录用后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已经在岗的未持证民办学校教师怎么办? 答:在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在教学岗位上任教但未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不能按时取得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终止合同。 六、民办学校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民办学校教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教书育人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民办中小学教师要按照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补课,不利用工作便利谋求私利。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民办学校教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给予相应处理,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民办学校教师在哪些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 答: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八、民办学校教师能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由民办学校承担。对为教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九、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的,流动教师应与公办学校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公办学校要按规定报同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原公办学校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教师流动。 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后,还可以回到公办学校任教吗? 答:民办学校中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后,教龄、工龄和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后,可按有关规定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十二、对民办中小学校的师资扶持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十三、违反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学校,有什么限制措施? 答: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任职的民办中小学校,派遣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超过本校教师总数的20%,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时间超过6年的,当地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对于违反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公共服务责任,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十四、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关系如何管理? 答:全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专任教师全员人事代理,所需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或民办学校承担,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五、实施人事代理后可以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哪些人事服务? 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人事代理机构要明确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服务的事项目录,规范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流程。民办学校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教师增减、职称评聘等人事变动信息报人事代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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