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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18-06876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8-05-04
文  号: 浙教计〔2018〕20号

《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关于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本办法即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监督效力,促进学校自律,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4.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5.《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18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信息使用原则。民办中小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三)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四)信息公开的主体。民办中小学校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五)强制公开信息。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党的建设工作情况;举办信息;登记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六)鼓励公开信息:学校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检查结论等;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和年度执行情况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受委托中介机构变动情况及原因;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国际学生的管理制度;荣誉信息;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情况;民办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公开时间和方式。民办中小学校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信息公开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八)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九)信息公开报告制度。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年检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十)失信记录。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信息和不及时发布信息的,一经认定,即分别记入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

(十一)信用信息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

(十二)失信后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民办中小学校列为重点核查和监管对象,下调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核减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直至恢复信用。

(十三)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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