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18-06871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18-05-04 |
文 号: | 浙教计〔2018〕28号 |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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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本办法即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着重解决现有民办学校身份性质不清问题,是理顺学校财产权益归属、加大政策扶持的基础性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4.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5.《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3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二)区别办学性质明确登记机关。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审批权限依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三)明确选择非营利学校变更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修改学校章程,进行重新登记后继续办学。 (四)明确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变更登记程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为营利性的,需在清产核资,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先完成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然后在办理相关资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对原民办学校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现有民办学校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五)对一贯制办学民办学校分类选择作出规定。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六)对土地流转和资产过户作出明确。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让给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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