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8-03258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基〔2018〕32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8-05-02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秋季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规模招生统筹计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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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基〔2018〕32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2〕88号)要求,经学校申报、各设区市教育局核准并与生源地沟通上报,依据“控制规模、逐年减少”的目标,形成2018年秋季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规模招生统筹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2018年秋季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将省统筹招生计划纳入到当地普高招生计划。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对省统筹招生的计划数给予统筹安排,落实到各县(市、区),并纳入当地普高的招生计划予以明确。
二、统筹计划数可以在地区间作适当调整。各民办学校须严格按照统筹计划数开展规模招生工作,在不突破统筹计划数的前提下,允许统筹计划在不同地区之间适当调整,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招生计划数的调整上浮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三、规模招生可经协商适当降分录取。民办学校在生源地招生不足统筹计划数时,可适当降分录取。需降分录取的民办学校应在学生报名后、尚未录取前,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降分录取事宜,降分幅度不宜过大。
四、各民办学校最终确定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名单,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各招生学校须于2018年8月1日至9月20日通过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提交“招生入学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核办,毕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30日前完成核办。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没有完成核办,且招生学校的招生数未达到“招生人数控制”上限的,系统默认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自动为招生学校完成“新生档案入库”。
五、各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包括收费标准及有关生源地招生计划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民办学校符合规定(包括零散招生和规模招生)招收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工作。同时,严禁民办学校办理学籍挂靠,严禁变相到各地为公办普通高中挖生源,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下一学年跨设区市规模招生的统筹计划。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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