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18-06867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18-05-17 |
文 号: | 浙教函〔2018〕133号 |
关于《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解读 | ||||
|
||||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体检工作,近日我厅印发了《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对《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标准》)中的若干条款进行解释。 一、为什么要对《标准》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符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包括相应的视力条件。根据教育部授权,我省制定了《标准》,并于2001年公布实施。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个别地方遇到“右眼义眼无眼球”的申请者,要求给予明确“是否符合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为此,我厅综合《标准》的制定目的和多方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意见,对此类问题给出明确解释:“单眼无眼球的情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应判为‘体检不合格’”。 二、此解释意见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