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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8-03260 文件编号: 浙教办基〔2018〕39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8-05-10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浙江省2018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基〔2018〕3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教材管理文件要求,省教育厅编制了《浙江省2018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教学用书目录》)和《浙江省2018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教辅推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学用书目录》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及管理工作

(一)《教学用书目录》按照各地已选定的中小学新课程实验教科书、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和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选定的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科书编制,具体详见附件1。

关于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教学用书。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教材(以下简称统编教材)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道德与法治》1—2年级、7—8年级统一使用统编教材,《语文》1—3年级、7—9年级统一使用统编教材。其他年级册次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版本。

关于小学科学教学用书。2017年,教育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小学科学课程标准》,明确将小学科学课程起始年级调整为一年级。2018学年分别使用《科学》1—2年级和《科学学生活动手册》1—2年级,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3—6年级使用现行教材。

(二)《教学用书目录》包括了全省各中小学使用的国家课程教科书,省、市地方课程教材和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作业本、学具、音像教材、计算器)等,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用书由国家免费提供。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配足配齐教学用书、为普通高中学生选用教学用书,不得擅自使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更不得使用境外教学用书。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教学用书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确保课前到书,学生人手一册。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督查机制,未经审定的地方教材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使用。

(六)中小学教材中一律不得出现提供额外教学辅助资料的各类链接网址和二维码等信息。经过审定的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可以提供免费教育资源的链接网址和二维码信息,但不得与任何销售和广告相关。

二、严格按照《教辅推荐目录》选用征订相关教辅材料

(一)《教辅推荐目录》根据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的评议结果确定,具体详见附件2。

(二)《教辅推荐目录》中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用书,高中同步练习类用书、高考考试辅导类用书、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辅导类用书。

(三)各设区市教材选用委员会要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教辅推荐目录》中严格按高中各年级“一科一辅”,小学3—6年级、初中一种综合性寒暑假作业和高中各年级分学科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的要求向学生推荐使用。各设区市也可将教辅材料选择权下放,由县(市、区)或学校根据上述要求选择适用的教辅材料。

(四)各中小学校对选定的教辅材料品种、零售价格要在校内公示张贴,接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学生选购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如学生自愿购买经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代购服务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五)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其它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选定教辅材料品种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附件:1.浙江省2018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2.浙江省2018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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