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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18-0688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8-03-22
统一编号: ZJSP04-2018-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教基〔2018〕19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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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18-0001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有关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系列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明确以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学区范围

1.学区是指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而划定的区域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学生人数、所在社区、交通状况等因素,依街道、社区、路段、河道、门牌号、村组等合理划定。

2.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等情况,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学区划分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3.各地可继续通过单校划学区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条件成熟、群众普遍认同的,也可实施多校划学区,促进校际均衡。

4.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校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

二、完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

1.学区划分、调整要严格工作程序。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提升学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公信力。学区划分、调整初步方案形成后要广泛征求相关街道(乡镇)、社区(村)、利益群体等的意见;相关单位、群体对初步方案意见分歧较大且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听证;方案基本成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若学区划分、调整方案涉及面较广或调整难度较大的,要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决定。

2.学区划分、调整要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学区划分、调整工作要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新建学校学区划分或学校学区作调整的,一般应在公办学校招生开始前提前半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现有学区范围要慎重。对于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学区划分、调整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共治共享。

三、进一步规范户籍生招收的相关程序

1.户籍生是指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及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随意扩大就近入学的对象范围,不得拒绝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参加入学报名,要依法保障截止到招生当年8月31日已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入学,依法保障户籍已迁入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优先招收。

2.严格执行起始年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班额控制标准。每年招生计划、班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具体方案,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被分流学生要优先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户籍生招收未满额的学校调剂解决入学问题。有工作基础的地区可参照杭州市“一、二、三表”的做法,科学设定就近入学条件,把就学条件和要求细化,按不同情况依次合理安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4.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按“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龄儿童,不得以要求其父母出具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作为前置条件,限制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5.学校在接受各类捐赠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学区划分、招生入学相挂钩,捐赠协议中不得出现任何与招生入学有关的承诺或暗示。学校不得与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业主子女就读协议。

四、妥善落实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

2.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等政策予以落实。

3.在浙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浙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1〕97号)等政策予以落实;海外回归浙商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新创业促进浙江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号)等政策予以落实;其他人才子女及政策生入学,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予以落实。

4.随迁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等要求,由各地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改进积分量化入学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有序入学。

五、及时主动公开学区、招生等相关信息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区划分情况在当地教育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主动公开、长期公布,随时方便群众查索;学区有调整变化的,要及时在当地媒体、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2.招生工作开始前,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区域内招生具体政策,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程序、入学资格、报名材料等,以及招生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3.招生期间,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4.接到举报或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有涉及学区方面作不实宣传误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主动澄清、及时制止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严格落实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六严禁”纪律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2.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3.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4.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5.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

6.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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