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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3-0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 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代拟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包含以下4个方面内容:(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二)突出精准施策,避免特殊群体失学辍学;(三)强化学籍管理,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控辍保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件:1031368611@qq.com;

2.传    真:0571-88008829;

3.邮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编3100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 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教育工作基础之基础,重点之重点,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均衡性的特征。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加大力度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覆盖面、入学率、巩固率得到显著提升。2016年,我省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99.99%、1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 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一)省人民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好省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履行本级直属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县域统筹,综合施策,着力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保障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要履行管理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五)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六)各级职能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各级综治委、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等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控辍保学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指导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七)义务教育学校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突出精准施策,避免特殊群体失学辍学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接纳义务教育学生就学情况的监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地教育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加强对“私塾”“书院”“读经班”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未经审批接纳义务教育学生就学的社会组织,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落实残疾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控辍保学。针对农村等失学辍学现象可能发生的地方,压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特别是要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女童等适龄儿童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安置帮教机构、妇联组织、残联组织,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残疾儿童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方案,确保孩子不因残或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对于随迁子女,要继续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强化学籍管理,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一)定期整理比对学生学籍信息。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并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地各校必须每学期定期整理比对学生学籍信息,及时、逐个追踪落实已转学但未转学籍的学生就学情况,坚决杜绝出现空挂学籍现象。

(二)落实失学辍学情况监测。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定期监测,把农村、山区、海岛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等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每学年安排监测一次。各地教育部门要与公安机关积极联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各地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安置帮教机构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举报受理电话、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并落实控辍保学措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控辍保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建立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学年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真正把控辍保学的各项政策落实到每个家庭每个学生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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