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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8-02759 文件编号: 浙教基〔2018〕113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8-12-12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基〔2018〕11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物价)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积极回应新时代广大家长的关切,着力解决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有关做好课后服务的总体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定位

开展小学放学后托管服务,是帮助家长破解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接送学生难题、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综合施策破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难题,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关键小事、民生实事。

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校内托管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但它是体现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学校在托管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学校要为有刚性需求的学生家庭提供基本的托管服务,努力做好让家长放心的事。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校内实施托管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小学生是否参加放学后学校组织的托管服务,应由家长提出申请,自愿作出选择。

(二)统筹安排原则。校内托管服务面向特殊群体而非全体学生。学校托管服务对象审定坚持有条件准入、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原则。

(三)公益服务与成本分担相结合原则。校内托管服务坚持公益性。各地要根据托管服务性质,建立完善成本分担机制,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等相结合的方式筹措经费。服务性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有关政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标准,相应费用由学生家庭负担。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校内托管服务的,各地可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支持。

(四)公开透明原则。校内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具体安排

(一)托管服务时间。小学校内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二)托管服务对象。小学校内托管服务对象范围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托管有需求的小学生。各地托管服务对象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

(三)组班和人员配备。校内托管服务,根据实际人数组班,人数较少的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每个托管班应至少安排一名教职工负责管理服务。

(四)托管服务活动内容。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活动为主,主要是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自主阅读、课后作业、体育锻炼、社团活动等。学校面向全体学生的拓展性课程活动和部分学生参加的校艺术队、体育队等不属于校内托管服务范畴。

四、管理运行机制

(一)政府指导,属地管理。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发改(价格)、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做好校内托管服务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工作。

(二)学校主体,加强合作。校内托管服务实施主体是学校。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校内开展托管服务工作,事先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准入条件、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鼓励学校返聘退休教师,招募学生家长、社区志愿者等担任义工,一起参与托管服务工作。

(三)合理分担,规范收费。校内托管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适度财政专项补助、合理增加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适当收取托管服务费等相结合的成本分担机制,确保托管服务正常运行。托管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发改(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提出意见,报地方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备查。省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托管服务收费的指导。校内托管服务费可使用财政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用于托管服务等开支。

(四)教工参与,合理取酬。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参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学校开展托管服务的时间、学生数以及当地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参与托管服务的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把托管服务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范围,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托管服务的教职工,根据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给予适当倾斜。发放教职工托管服务工作报酬的经费单列管理。具体由各地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操作细则。

(五)落实责任,保障安全。切实完善学校托管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托管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工作人员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做到托管服务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校内托管的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等。

五、工作推进要求

(一)积极有序推进。各市、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逐步开展校内托管服务工作。2019年,全省范围有托管服务刚性需求学生的小学都要开展校内托管服务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各地财政部门对校内托管服务要予以资金支持,不断完善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要强化校内托管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托管服务制度;完善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措施,指导帮助辖区内学校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监管与考核。各地教育等行政部门要坚决禁止学校把校内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省教育厅将各地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地教育部门的教育工作业绩考核。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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