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计划财务
索引号: 002482082/2018-04597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8〕299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8-10-23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18〕29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8〕130号)和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布置会议精神,前期各单位积极开展统计相关工作,各项任务顺利推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教育部统计工作的最新精神,现就做好下一阶段我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新颁布的《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要求,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统计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流程,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和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设备,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二、不断强化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采取线上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模式,逐级逐校抓好培训工作,做到培训全覆盖。根据教育部试点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平台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尚未参加并取得《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结业证书的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尽快按要求参加线上注册、接受线上全面培训,培训经费在各单位的人员培训经费中列支。在线培训平台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报名方式、操作指南详见《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学员使用手册》(培训平台首页下载,网址:fudan.kmelearning.com)。目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了本级线下培训工作,下步可在数据汇总期间进一步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在线培训内容和数据核查工作,做好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指标口径和抓好数据质量等工作。从今年开始,所有统计培训须在“教育统计服务平台”系统中进行报名和管理,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将利用“教育统计服务平台”对各地培训布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着力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为不断提高全省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参照教育部开展数据质量实地核查工作方案,从今年开始,我厅将适时安排核查小组赴各地和学校开展核查,督促指导各单位将国家和省里对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设区市要负责抓好本地区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可采用区域内县与县之间互查的方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形成报告报省教育厅。各单位要根据《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针对统计工作的制度流程和数据质量提前开展自查或互查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并做好随时接收数据实地核查的准备工作。近期,各单位要依据教育部年度统计工作要求,按照工作时间节点,落实落细工作任务,完成数据填报和审核汇总工作,确保报表每个数据数出有据,每份原始台账清晰规范。为提高全省统计数据汇总工作质量和效率,探索新的统计数据汇总模式,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各高校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自由组合,开展统计数据互查互审工作,充分进行统计工作交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