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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7-04582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7〕45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7-03-1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1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17〕45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及教育部直属单位所办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7〕36号,见附件1)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办企业。

二、统计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企业统计年报工作,认真落实好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各高校的校办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教财司函〔2017〕36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校办企业统计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进行申报。统计系统请通过http://xqtj.cee.edu.cn/netrep/login.jsp登录。

三、报送时间

1.请各单位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校办企业统计报表和数据报送。省教育厅将根据报送情况组织现场集中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2.为方便日常工作联系,请各学校及时加入浙江高校产业联络群(QQ群号:211714487)。省教育技术中心联系人:杨洪敏,联系电话:0571–87024158,邮箱:2001057@qq.com。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人:黄苏茂、章亿发,联系电话:010–66096368、66097605,传真:010–66097041。统计系统技术问题请致电久其软件公司联系人:王 佳,联系电话: 13120141573,QQ: 707942771。网络登录问题请致电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联系电话:010–62334045,联系人:龚 可。

请各单位明确本高校校办企业统计工作负责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填写《浙江省负责高校校办企业统计工作的部门与人员名单》(见附件2),并于3月25日前发电子邮件至2001057@qq.com。


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及教育部直属单位所办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负责高校校办企业统计工作的部门与人员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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