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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9-0039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9-07-02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统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及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从2017年起,我省建立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为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宏观管理决策需要而开展的。近年来,随着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和调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成果运用不断提高与加强,为制定完善教育财政政策、落实教育投入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供了坚实依据,为开展教育研究工作、进行社会宣传监督提供了丰富资料。

但是,当前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数据公布制度不健全、数据分析应用不深入等诸多不足之处,直接影响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结果的运用。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服务教育财政投入决策、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提到重要地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统计行为,建立制度规范统一、流程分工合理、数据质量可控、数据公布及时、结果有效运用、保障措施有力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体系。

二、依法统计、加强合作

依法统计,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统计行为。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核、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履行教育经费统计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资料采集、数据审核与汇总、情况分析,报表报送以及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流程;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整对象应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向本级教育经费统计部门提供教育经费统计所需的资料。

确保数据质量。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统计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要建立和完善层层负责把关的统计数据分级审核制度,确保审核全面、数据精准;要建立与财政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统计等数据的衔接协调机制,做到源头可控,信息互通;要健全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建立健全公告机制。从2017年起,我省建立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通过教育厅门户网站和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以公告形式公布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情况,公告各市、各县(市、区)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教育经服务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公告程序与形式。原则上应在每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区的公告工作。

三、强化分析、加强应用

各地要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水平,重视统计成果的应用,从体制机制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有关方面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以推进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要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的监测,掌握本地教育经费动态变化情况,跟踪预算执行进度,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准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推动改进完善。

附件:2016年全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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