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7-03244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基〔2017〕88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7-12-25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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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基〔2017〕8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保障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和统一招生中的顺利应用,加强2015级学生的毕(结)业学籍管理,现就做好2015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确保及时准确
(一)关于提供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参考的综合素质信息表。由于高校三位一体招生将于2018年3月进行,需要及时向相关高校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校在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前,应全面整理学生前五个学期的模块成绩、突出表现、奖励情况等成长记录信息,保证信息完整和准确。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三位一体招生综合素质信息表》应于高三上学期结束前上报,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须书面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二)关于提供高校统一招生参考的综合素质信息表。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高三下学期的成绩学分、获奖情况及突出表现的记录,并通知学生进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完善个人陈述并做好信息核对工作。
《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信息表》应于2018年5月5日前完成上报,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须书面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二、规范程序,明确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评价系统设置各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终评等第比例,以市或县级区域为单位,A等比例不超过应届学籍人数的25%,C等比例不超过5%。学校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15〕45号)要求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应提前公布;学生互评结果、教师评议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需在学校公示栏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须5个工作日以上;最终结果须经学生签名确认。学校应认真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保障评价工作民主公平。
三、加强指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负责评价工作的实施和指导监督。切实加强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估,完善检查制度和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校可通过学籍系统于2018年5月中旬开始做好毕(结)业登记工作。高三学生报名参加4月份学业水平考试的,学考成绩查对结束后将同步更新到学籍系统中,各地各校可以适度推迟这部分学生的毕(结)业登记工作。
(二)2015级学生结业,以社会人员身份参加不合格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及换发毕业证书的通知》(浙教基〔2016〕104号)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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