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16-06848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16-07-25 |
统一编号: | zjsp04-2016-0005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教基〔2016〕104号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及换发毕业证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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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16-0005 浙教基〔2016〕10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充分凸显“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在坚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和执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现对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换发毕业证书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在结业后以社会人员身份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次数不限,所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其毕业成绩。 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持结业证书、学业水平成绩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学校核实后,通过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结业转毕业申请,由省教育考试院将相关学生的补考成绩对接到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提交换发毕业证书验印的书面申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无误后,通过学籍系统予以核办,并做好换发毕业证书的验印工作。 换发毕业证书有关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全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对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其中春季学期可以与当年应届学生的毕业工作一并进行,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实际换发日期,学习期限不变,学校在换发时需收回原结业证书。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4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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