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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4-03627 文件编号: 浙教电传〔2014〕142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4-05-08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与培育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电传〔2014〕142号

各市教育局:
    为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精神,推动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普及,切实提高中小学生的心理素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14号)的要求,省教育厅决定推荐并培育一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与培育对象
    已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的学校(见附件1)。
    二、指标分配
    各市教育局推荐1―2所学校参与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推荐与培育工作。
    三、培育与推荐过程
    1.启动阶段(2014年4月―5月)。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标准(试行)》(见附件2),从各地已获得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的学校中择优推荐1―2所学校参加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培育工作。
    各市教育局于2014年5月20日前根据推荐情况填写《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见附件3)寄送至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将于5月30日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从中确定10―15所学校作为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培育对象。
    2.培育阶段(2014年6月―2015年3月)。各培育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标准(试行)》全面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将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对学校的培育工作进行指导。
    3.申报认定阶段(2015年4月―7月)。省教育厅将于2015年4月20日前根据各学校的培育情况推荐5―8所工作突出的学校参加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评审。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公布特色学校名单并授牌。
    四、工作要求
    1.各地教育部门要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将此次推荐与培育工作作为推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个重要抓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推荐与培育工作顺利开展。
    2.各地推荐学校时,要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为推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全面普及,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等级站的争创工作,使更多的学校参与到加强和改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来。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参与推荐与培育工作,发挥好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区域内的合作交流,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共同提高。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付春林,联系电话:0571―88830095,邮箱:347649590@qq.com,联系地址:杭州市学院路35号浙江教育综合大楼五楼。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名单(2014.4)
2.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标准(试行)
3.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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