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4-2014-0006
浙教学前〔2014〕6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6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发挥等级评定在促进各类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中的作用,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实现学前教育上等级”的任务要求,在认真调研各地试行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省教育厅对试行标准和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予以印发,并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等级评定工作为抓手促进内涵建设 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各地要以幼儿园等级评定为抓手,加强幼儿园内涵建设。以培育优质学前教育为导向,引导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创设安全、卫生、适用的生活学习环境;指导幼儿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支持和推进园长、教师的专业发展,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同时为家长和社会提供较为准确全面的办园条件和水平的相关信息。 二、重新审核认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分级负责评估,分级认定发证。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一级幼儿园评估,省教育厅审核认定发证;二级幼儿园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发证,三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组织评估认定发证。各地应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严格把握标准,科学准确进行评定。同时分年度、有计划地对原评定的等级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真正发挥等级评定在促进幼儿园自主加大投入、改进教学、加强管理、提升质量中的作用。省教育厅将委托省教育评估院,从2014年开始,分批对历年认定的一级幼儿园重新审核认定发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规范幼儿园等级名称 实施全省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利于省教育厅了解各地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我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分为“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幼儿园”三个等级,各等级综合反映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各地要规范幼儿园等级名称,不得在幼儿园等级名称前冠以“省”或“省级”,幼儿园等级证书(牌)落款署认定单位名称。幼儿园等级证书(牌)式样见附件3(尺寸为400×600)。已自行制作的等级铜牌及2013年前颁发的等级证书与式样不符的均须纠正。 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2.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3.幼儿园等级铜牌式样和幼儿园等级证书式样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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