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082/2013-06776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3-09-13
统一编号: ZJSP04-2013-0005 有 效 性: 废止
文  号: 浙教基〔2013〕84号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3-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

ZJSP04-2013-0005

浙教基〔2013〕84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新闻出版局、物价局、纠风办:     

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2012〕97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和使用管理,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教辅材料评议组织机构

1.根据我省教育教学实际,建立教育、新闻出版、物价、纠风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分工合作机制。

2.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共同成立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相关学科教辅材料评议专家小组,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3.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由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教育、新闻出版、物价、纠风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学科专家组由各地推荐产生,评议时从学科专家中随机抽签产生相关专家。

4.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制定教辅材料评议的具体办法,负责对进入本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

二、明确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和范围

1.组织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种类主要包括与本省各地使用的小学3―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科学教科书配套的综合性寒暑假作业;初中各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教科书配套的综合性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高中各年级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辅导类教辅材料。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不推荐暑假作业。

2.小学和初中已经列入免费提供的相关教辅材料,继续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并维持原有政策不变。

三、严格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程序及要求

1.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按照“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的原则,对进入我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性教辅材料的评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议工作安排。

2.评议前公布教辅材料评议的具体办法。取得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议申请。

3.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评议,同步练习册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择优选出不多于3套,寒暑假作业一个年级择优选出不多于3套,其余类别的教辅材料一个学科择优选出不多于5套进行公告。

4.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四、规范教辅材料编写和出版行为

1.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必须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和熟悉相关教材。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免费提供使用。

4.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由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单位出版,并严格按照教材教辅材料出版的有关规定,严把编校、印制质量关,保证按期供书。

5.经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出版单位根据国家基准价格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级物价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

五、严格执行教辅材料的推荐、选用及代购要求

1.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新闻出版部门、物价部门、纠风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委托各设区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严格按照高中各年级“一科一辅”,小学3―6年级、初中和高中各年级一种综合性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的要求向学生推荐使用,不得向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各设区市也可将教辅材料选择权下放,由县(市、区)或学校根据上述要求选择适用的教辅材料。各设区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要报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各中小学校对选定的教辅材料品种、零售价格要在校内公示张贴,接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3.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的要求,除规定的服务性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校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学生选购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如学生自愿购买经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代购服务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4.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选定教辅材料品种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5.承担公告推荐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严禁出版单位和任何个人自行进校组织选订发行,违规的一律取消评议推荐资格。

六、切实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监督

1.各级教育、新闻出版、物价和纠风等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对进入我省中小学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推荐,并按照自愿原则供学生选用;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和非法盗印的监督检查,保证出版质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纠风部门要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和评议推荐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2.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于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