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4-2012-0006
浙教高教〔2012〕113号 各普通本科院校: 为切实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健全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分类评估、分类指导,强化评估的导向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教高科〔2011〕153号)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试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61号)要求,我厅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开始,各普通本科院校的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均按照修改后的指标体系执行。 二、省属16所普通本科院校的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其余本科高校只参加考核、计分,不参加排名。 三、各本科高校应加强对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研究,进一步优化教学工作的考核与评价方法,明确政策导向,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设6个一级指标和20个考核点,具体如下: 指标 | 考核点 | 名称 | 满分值 | 名称 | 分值或比例 | 评价标准和计分方法 | 1.保障情况 | 200分 | 1.1制度建设 | 30% | 定性指标,由专家综合分析评定等次。 当学年学校有关教学的研讨、培训、指导、检查、考核等制度及执行情况,教学科研等效评价的制度安排及执行情况。 排名前20%的为优秀,前21%-40%的为良好,除存在重大问题的为不合格外,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1.2基本办学条件 | 20% |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由教育厅计财处提供数据。 全部指标均达标的为100分;未全部达标的,每一项不合格指标扣减10分。 | 1.3生均教学经费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重 | 50% | 当年度学校生均教学经费/当年度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由教育厅计财处提供数据。 排名前20%,或当年增长30%以上的为优秀;前21%-40%,或当年增长20%以上的为良好;除存在重大问题的为不合格外,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2.教师情况 | 300分 | 2.1生师比 | 50% | 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达到14:1,其他本科高校达到15:1,或当年新进教师增长20%的为优秀;高于或等于当年度同类本科高校平均水平,或当年新增教师增长10%的为良好;达到当年度同类平均水平70%及以上的为合格;低于当年度同类平均水平70%的为不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2.2博士学位教师比例 | 15% | 当学年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所占百分比达到50%,或新进教师具有博士学位人数所占百分比,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达到90%,其他本科高校达到80%的为优秀;高于或等于当年度同类本科高校平均水平,或新进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所占比重达到70%的为良好;达到当年度同类平均水平80%,或新进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所占比重达到50%的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低于合格条件的零分。 | 2.3教授为本科生授课 | 20% | 上一学年为本科生授课时数达到64课时及以上教授的比例 达到95%以上为优秀,90%—95%为良好,80%—89%为合格,低于80%为不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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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专任教师在职培训 | 15% | 定性指标,由专家综合分析评定等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并有计划地开展专任教师培训、提升中青年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情况。 排名前20%的为优秀,前21%-40%的为良好,除存在重大问题的为不合格外,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3.人才培养质量情况 | 300分 | 3.1当年高考投档线 | 10% | 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数据。 计划招生投档分数中位线排名前20%的为优秀,前21%-40%的为良好,除存在重大问题的为不合格外,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杭州、宁波两市城区以外高校在中位线分数上增加5分计分,其中衢州、丽水地区增加10分计分。 | 3.2毕业生就业率 | 50% | 由省教科院或教育评估院提供数据。 当年就业率在95%及以上的为优秀,90%-94%的为良好,80%-89%的为合格,低于80%的为不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3.3毕业生创业率 | 5% | 由省教科院或教育评估院提供数据。 排名前20%的为优秀,前21%-40%的为良好,没有创业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3.4专业就业对口率 | 5% | 由省教科院或教育评估院提供数据。 专业就业对口率超过70%的为优秀,超过50%的为良好,就业专业对口率不足25%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3.5毕业生就业人均起薪水平 | 10% | 由省教科院或教育评估院提供数据。 人均起薪水平超过毕业生就业工资平均水平20%的为优秀,超过毕业生就业工资平均水平的为良好,低于毕业生就业工资平均水平70%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3.6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 | 20% | 由省教科院或教育评估院提供数据。 考核学生对专业课程课堂教学效果、实践教学效果、教师教学水平及师资队伍实力三个方面的满意度。满意度前20%的为优秀,前21%-40%的为良好,不满意率达50%及以上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4.教学改革情况 | 120分 | 4.1教学改革 | 100% | 定性指标,由专家综合分析评定等次。 重点考核学校贯彻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培养理念,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专业、课程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排名前20%的为优秀,前21%-40%的为良好,存在重大问题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5.开放教学情况 | 80分 | 5.1在校外国留学生数百分比 | 30% | 当学年在校外国留学生数百分比,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达到4.5%,其他本科高校达到1.3%,其中学历留学生占外国留学生数的百分比,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达到50%,其他本科高校达到30%,或总量增长20%以上的为优秀;高于或等于当年度同类本科高校总量平均水平,或总量增长10%以上的为良好;达到当年度同类总量平均水平50%的为合格;低于当年度同类平均水平50%的为不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5.2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百分比 | 10% | 当学年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百分比,博士硕士学位授予高校达到4%,其他本科高校达到1%,或当年数量增长20%以上的为优秀;高于或等于当年度同类本科高校平均水平,或当年数量增长10%以上的为良好;达到当年度同类平均水平50%的为合格;低于当年同类平均水平50%的为不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5.3学生省外交流学习百分比 | 10% | 当学年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省外高校交流学习一学期以上人数百分比, 排名前20%,或当年增长20%以上的为优秀;前21%-40%,或当年增长10%以上的为良好;无交流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5.4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员百分比(50%) | 50% |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达到30%,其他本科高校达到18%,或当年增长20%以上的为优秀;高于或等于当年度同类本科高校平均水平,或当年增长10%以上的为良好;达到当年度同类平均水平50%的为合格;低于当年度同类平均水平50%的为不合格。 优秀100分,良好85分,合格70分,不合格零分。 | 6.争先创优情况(加分制,仅限当年度新增) |
| 6.1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项目、竞赛项目、命名和奖励情况 | 由学校提出,教育厅审定。 个人类: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集体类: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 同一项目、命名和奖励,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加分。 | 6.2在省内外产生积极重大影响的教学工作成果 | 由学校提出,教育厅确定。 国内产生积极重大影响的得20分,省内产生积极重大影响的得10分。不重复加分。 |
二、有关说明 1.本指标体系总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一级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各考核点得分之和。设满分值的一级指标得分均不得超过该指标的满分值。 2.在本指标体系中,考核点“1.1制度建设”、“2.4专任教师在职培训”、“4.1教学改革”为定性评价,采取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定等次的办法确定得分;其余考核点为定量评价。 3.本指标体系统计时,所有指标和考核点的最终得分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在本指标体系中,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均不含立项建设单位和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单位。 5. 在本指标体系中,所有统计数据均不含独立学院。 6.在本指标体系中,涉及财务工作是指当年度,即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教学工作是指当学年,即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如无特别说明,数据的统计时间均截止到当年6月30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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