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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1-0387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1-09-30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语〔2011〕10号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各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是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的重要措施。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省普通话测试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通知如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一、加强资格审查
    根据国家规定,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通过省级测试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由省语委颁发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语委推荐,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持有外省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者,须通过省语委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测评能力考核,合格者颁发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未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者,不得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面测、听测和成绩评定。
    自2011年开始,省语委对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进行定期审查。
    二、加强聘任管理
    各级语委要加强对测试员聘任管理工作的指导,各测试机构(专指经省语委批准成立的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测试站点,下同)要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辖区(或高校)内国家级、省级测试员承担测试工作。正式获聘的测试员方能上岗执行聘任单位分配的测试任务。因故未聘任的测试员,要求聘任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参加由省或市(高校)语委办公室、普通话测试机构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被聘任。
    各市和高校测试机构原则上应聘任本辖区内测试员,如聘任本辖区外的测试员,应征得测试员所在市(高校)测试机构的同意。省直测试机构可直接聘任省内测试员,聘任情况需及时告知测试员所在市(高校)。
    各级语委、各测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为受聘测试员承担测试任务提供支持。对测试员完成的测试工作量要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报酬。各测试员所在单位,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受聘测试员,积极支持其参加测试业务培训、承担测试任务。
    测试员聘任2年一次,本聘任可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
    三、严格测试纪律
    各级语委、各测试机构要加强对测试员的测试纪律教育。测试纪律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测试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测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有偿考前培训。
    (二)测试员从事测试时,如涉及本人亲友、直接授课对象、本部门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测试员执行测试任务时,要严格按照测试规程和测试标准,独立测试 ,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测试内容、缩减测试篇目或测试时间。
    (四)测试员要秉公办事,公正打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试卷及未公开的成绩,不得借测试机会提出不正当要求。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测试员,聘任单位应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建议取消其测试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
    各市(高校)语委、各测试机构要制定测试员培训与测试业务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受聘测试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测试业务考核(每两年1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语委。测试业务考核内容包括测试工作态度、测试质量、测试工作量、业务培训和遵守测试纪律等情况,对业务精、表现好、考核优秀的测试员,各级语委、测试机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测试员业务培训包括参加测试业务的培训、进修或教研、科研活动,一般每两年累计不少于8个学时(折算)。
各市(高校)外聘的测试员原则上由原所在市(高校)考核。外聘单位需向测试员所在市(高校)提供该测试员在聘任期间的测试量及工作表现等情况。省聘以及省市共聘的测试员,由省属测试机构考核。
    测试员所在单位,要把测试员参加普通话测试业务的工作量,适当计入本单位业务工作量之中,把测试员测试业务考核情况纳入其综合考核范围,综合平衡。省语委将定期公布经考核合格、继续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资格的测试员名单。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测试员,经各市(高校)语委同意,各测试机构可报请省语委(或由省语委转报国家语委)取消其省级(或国家级)测试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参加测试工作;或连续4年测试业务工作量不足。
    (二)连续2次测试业务考核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测试考核。
    (四)无特殊情况拒聘。
    (五)连续4年参加测试业务培训学时不足,测试业务水平明显下降。
    (六)严重违法违纪,或出现其他明显不能胜任或无法履行测试员职责的情况。
    各市(高校)语委、各测试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慎重的态度,依法办事。报请省语委(或由省语委转报国家语委)取消省级(或国家级)测试员资格时,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材料要充分,程序要到位。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省语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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