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电传〔2011〕144号 各省部属高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新《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坚决遏制校园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全力消除校园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在教室、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师生聚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接乱拉电线、油烟道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排查整治在学生公寓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以及在学生生活区的商务出租房、特别是学生公寓底层的商务出租房使用明火、私接乱拉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问题。加强校园内各种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排查和整治,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对本校所有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开展师生疏散逃生演练等情况。同时,要对校园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消控系统正常运作,确保灭火设施按要求配备到位并能有效使用,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二)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对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要立即停用整改;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未按规定维护保养,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维修整改;对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立即组织培训或清退重聘;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或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立即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清除、可能严重威胁校园安全的,要立即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认真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板报、宣传册等载体,充分依靠院系、班级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活动。要根据校园消防安全的特点,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进一步完善消防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开展消防演练和火灾逃生训练,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提高处置校园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校园消防安全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校园安全稳定。各高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主抓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促检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消防安全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各高校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争取支持指导,积极开展联合安全排查整治活动,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工作保障。要结合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各项保障措施,加大资金和人员投入力度。要为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更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要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需专业维护保养的要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各高校要于7月15日前完成自查,7月20日前完成整改方案的制订,8月2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并于7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我厅宣教处备案。联系人:叶光明,电话:0571―88008955。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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