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0-0385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0-12-28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语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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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语办〔2010〕36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语用司�2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证书的管理 (一)省语委办公室负责本省辖区内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各市和建有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的高校(以下简称高校)语委办公室负责各市(高校)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等级证书(内面式样见附件1)。2010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核发旧版等级证书;2011年1月1日起一律核发新版等级证书。 (三)各市(高校)语委办公室和省级(含行业,下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应按实际需要申领证书,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向省语委办公室申报。申领证书应填写《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领单》(附件2),并传真至省语委办公室。省语委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国家证书管理部门申领。 (四)各市(高校)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要加强对等级证书的管理。作废的证书应在每年年底如数交回省语委办公室。 二、新版等级证书的填写 (一)证书照片原则上应在考试时采集应试人数码照片并打印。如确实暂不具备此条件的,短期内仍可采用粘贴应试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办法(尺寸:42mm×30mm,像素不低于600×400),照片右下角加盖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钢印。 (二)证书由省语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具体编号办法如下: 1.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1)本省编码:浙江省的代码为33。 (2)年份编码:取当年度的最后两位数字,例如2010年为10。 (3)测试站编码:省语委办公室确定的测试站(中心)的排序编码。 (4)类别编码:应试人类别代码(学生为1,教师为2,媒体工作人员为3,公务员为4,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为5,其他社会人员为6)。 (5)流水号:为对应测试站当年度应试人领取证书的流水号。 (6)举例:编号为3310201200001的证书含义为:浙江2010年浙江大学测试站教师类第00001号证书。 2.省内测试机构编码 (1)各市测试中心(站)代码
(2)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代码
(3)高校测试站代码
(4)行业测试站代码
(三)测试机构为经省语委办公室批准、具体实施测试行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中心)。测试站设置的审批程序按照省语委浙语〔2009〕9号文件执行。 (四)发证单位为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加盖公章。 (五)等级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无效。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个人姓名用字须与身份证一致);等级分别用一级、二级、三级表示,其他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证书的核发 (一)普通话等级水平测试成绩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抽查。 各市(高校)、行业测试中心(站)测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测试成绩为初始成绩,各测试站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把测试成绩表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决定是否抽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抽查意见(格式见附件4)。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直接测定的初始成绩,由省语委办公室负责抽查。 一级甲等、一级乙等的成绩如复审,时间适当延长。 经抽查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测试成绩。 (二)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由各测试站(中心)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审核、打印、整理工作后报送省语委办公室,省语委办公室在收到验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等级证书。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各测试站(中心)负责报送省语委办公室验审。送审时,必须提供验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经测试员签名)、成绩汇总表原件(需经本市、校语委办公室盖章)、成绩表电子文档(暂用EXCEL格式)和已经打印好的证书。 (四)等级证书遗失,可向省语委办公室申请补发,补发程序另行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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