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计〔2009〕191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院校设置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40号),现将制定的《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4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评议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接受浙江省教育厅委托,对高等学校设立、更名、撤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考察评议,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条 评议委员会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评议工作: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 (四)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评议委员会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以及熟悉院校设置工作的高校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根据教育部院校设置“三年一轮”的工作安排,评议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教育厅聘请,聘期为三年。 第五条 评议委员会委员中省级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因调任或离岗后由后任者自然接替。评议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内如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有违反工作细则规定的,由省教育厅予以解聘。 第六条 评议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健康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聘的,应予以同意。 第七条 评议委员会委员与被评高校存在利益关联的,根据省教育厅建议,实行工作回避。 第三章 工作考察 第八条 接受省教育厅委托评议任务后,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有遗漏,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一定时限内修改或补报。 第九条 在文件齐备、通过初审的基础上,评议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被评议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每个专家组须由3名及以上评议委员会委员参加,并确定1名委员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十条 专家组在研究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交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要在所提交的书面考察报告上签名。如专家组成员有不一致意见,须在书面考察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评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研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议程。一般情况下,全体会议须有1/2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举行全体会议前,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事先将会议日期、议程等主要事项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 参会委员在审查各校申报材料和听取考察组组长汇报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评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议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评议委员会及委员个人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评议单位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和礼品等。 第十七条 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评议情况和结果,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细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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