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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08-06747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08-06-04
统一编号: ZJSP04-2008-0005 有 效 性: 失效
文  号: 浙教装〔2008〕160号

关于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8-06-04 浏览次数: 字体:[ ]

ZJSP04-2008-0005

浙教装〔2008〕16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财产保险 公司省级分公司、相关保险经纪公司: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以下简称''三部委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已基本普及校方责任保险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自2006年7月《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保监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147号)下发以来,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得以长足发展,到2007年底,全省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市、县(市、 区)达85个,覆盖了6711所中小学、3720所幼儿园和64所高校的708万名学生,占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和高校学生总数的88.56%,有效地转移了学校风险,并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契机, 初步建立了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各地各单位要继续 认真贯彻落实浙教装〔2006〕147号文件精神,并按照“三部委文件”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实现2008年在我省全面普及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

二、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或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 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因校方责任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具体保障范围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鉴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 意外伤害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增加保险费的前提下,推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充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解除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具体方案由省教育厅另行发文组织实施。

三、校方责任保险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按照“三部委文件”要求,校方责任保险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每 生每年5元;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各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财政全额(或部分)补贴、学校自筹等方式解决;高等院校自筹投保费用。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将保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我省学校实现校方责任险的应保尽保。

四、切实做好2008年续保工作

各地各校要在认真领会''三部委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切实做好2008年度校方责任险的续保工作。尚未开展或未全面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地区和学校,要在市级校方责任险工作管理部门的协调下,落实好经费,统一保险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做好投(续)保工作,并实行归口管理。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2007年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决定从2008年度起,统一提高赔付 标准和赔偿限额,以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方案 由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商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校方责任保险是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方方面面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配合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职能,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各级各类学 校要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管控,完善保险产品,加强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及理赔服务,减少理赔环节,提高理赔效率。保险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切实代表投保人利益,科学拟订保险方案,合理选择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学校提供 优质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做实做细,为建立健全 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构建和谐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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