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语〔2007〕3号 金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现2010年前在全省“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浙语〔2006〕2号),省语委决定于今年11月28日至30日对你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为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有效,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内容和方式 (一)评估内容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二)评估范围为金华市城区部分,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评估采取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下为接受评估的单位: 1.党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婺城区人民政府; 2.学校:浙江师范大学、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华第一中学、市东苑小学、市机关幼儿园; 3.广播影视:金华广播电视总台; 4.新闻出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华日报社; 5.公共服务行业:市汽车西站、市中心医院、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八咏公园、福泰隆商场、八一北街。 二、评估的程序和步骤 (一)听取金华市语委和受评单位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涉及的档案、资料; (三)与受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四)按照《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评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六)将评估认定意见向金华市语委反馈。 三、评估团的组成 评估团由省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同志、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语言文字专家以及其他市语委负责同志等组成,分四组分别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进行检查评估。 四、评估工作安排 11月28日(星期三)上午,评估团赴金华; 下午,评估团听取金华市语言文字工作汇报。 11月29日(星期四)全天,评估团分四组进行实地检查。 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评估团汇总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下午,评估团向金华市反馈评估认定意见。 评估团成员名单以及分组等情况另行通知。请安排好相关接待和准备工作,具体事宜请与我委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1-88008959、88008958;联系人:朱丹、罗来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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