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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7-0379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7-01-11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语〔2006〕13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语委、教育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对全省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对外经济交流,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全省社会语言文字生活将产生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工作中要起带头、表率作用。
    二、认真组织,大力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配合每年9月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使《实施办法》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做好宣传工作,将《实施办法》的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之一,做出具体安排,并认真组织落实;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学习、宣传中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办法》纳入普法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将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与城市、社区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要通过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在社会上普遍树立语言文字法制观念,提高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觉性,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氛围和环境。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在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实施办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上述部门、行业要从严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信息传递作用,用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四、把握政策,加强引导
    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把握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也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以及方言、繁体字、异体字使用政策和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的政策。对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五、着眼长效,重视基础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当前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语言文字依法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重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有主管本辖区内教育系统和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职责“三落实”。与语言文字工作密切相关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信息、工商管理等部门也应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六、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活动的检查指导。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具体方案和实际情况报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联系电话:0571-88008959。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下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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