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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6-03790 文件编号: 浙教语〔2006〕27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6-11-1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语〔2006〕27号

各市教育局、语委、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教语〔2005〕64号)安排,决定在今年进行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省级示范校)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校评选程序
    在各市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校评估认定的基础上,由各市教育局、语委在市级示范校范围内经过选拔后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省级示范校的评估申报;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评估申报。
    二、省级示范校分类与名额
    (一)省级示范校分为四类:小学幼儿园类、普通中学类、普通中职类和高校类。
    (二)2006年度省级示范校的名额分配如下:
    杭州市:14所;宁波市:12所;温州市:12所;嘉兴市:8所;湖州市:6所;绍兴市:7所;金华市:10所;衢州市:7所;丽水市:10所;台州市:10所;舟山市:5所。省部属高校:2所。
    三、省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办法
    (一)省级示范校认定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各市在申报省级示范校前,要认真开展市级示范校的评选工作。未开展评选工作的,暂不参加省级示范校评选。
    (三)各市准备申报的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省级示范校申报表,经市教育局、市语委同意后于6月底前将上述材料(各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上报省教育厅语管处;省部属高校直接将上述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语管处。电子文档请发送至jwc16@zjnu.cn
    (四)各市提交的申报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上述分配名额,同时要兼顾各类示范校的合理分布。
    (五)在审查各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语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部属高校进行实地考查;对申报的各市市属学校将进行抽查。凡达到标准的,由省教育厅、省语委授予省级示范校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六)国家级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在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向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申报,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认定。
    省级示范校的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示范校不搞“终身制”,对已命名的学校,省教育厅、省语委将不定期进行复评或抽查,对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其称号。

附件:
    1.2006年浙江省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2.2006年各市申报浙江省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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