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535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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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委): 为了全面贯彻第三次全教会和省职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使职业学校真正面向全体学生,充分调动广大职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我省将积极稳妥地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试点,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了使试点工作有效规范地开展,为各市和试点学校提供必要的指导,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特制定如下原则意见: 一、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1. 试点学校应根据有关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要求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报省职成教教研室审批后执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要体现因材施教和分类指导的原则,采用模块化、层次化和综合化等课程模式,优化课程结构,努力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课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践性,以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及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 2.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种。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主干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限定选修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社会和个人需要在若干专门化模块中有选择地修习的,以深化、拓宽学生与专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的课程。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的,以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发展学生潜能的课程。 试点学校应创造条件,根据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科学、均衡地设置各类课程,确定各门课程的学分,并组织好教学管理工作。要十分重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开设,其中任意选修课不少于总学分的10%,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二、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1.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学籍管理制度,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计划和制订课时分配、教师工作量安排的依据。学分以学期为计量单位,规定一般课程16-18课时为1个学分,即每学期的某门课程的周学时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数。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每周1个学分计算。根据职业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需要,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60个学分。 2. 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修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所得的学分。非课程学分指学生取得相关的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按高级8个学分,中级2个学分),以及学生在参加地级市以上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文艺和体育等比赛中受到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全国性大赛一、二等奖8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三等奖、省级大赛一等奖4个学分,省级大赛二等奖、地级市一等奖2个学分,地级市二等奖1个学分)。 3. 试点学校要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应事先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及相应的学分,以供学生选择。要允许学生根据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以及社会需要实行跨学校、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成年学生可以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4. 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学分相互承认机制。对于从其他职业学校或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应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对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或折算成学分。 5. 学生可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在校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高一层次的社会化考试证书,经学校审核,可申请免试,并获得相应学分。 三、考核和学籍管理 1. 试点学校要建立适应学分制的考核制度,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整体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评价体系。试点学校一般应采用课程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绩效,成绩合格者应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申请重修,在成绩合格之后方能取得学分;为鼓励学生取得好成绩,通过实行绩点制来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绩点是指某门课程的本学期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成绩(成绩以五分制计)所得的积。学分和绩点都应记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一般采用五分制记分。 各校应根据学生的基础,对于部分公共基础课和少数专业基础课,可采用分层次组织教学和考核。 2.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对于提前达到毕业学分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对于在三年内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并可在结业后两年内通过继续在校修习或边工作边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试点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学生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合格课程,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3. 学生转学、转专业仍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和绩点,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相同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可以互相承认。对于未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转入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可将已完成的课程成绩转换为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转专业的学生,已修的课程,如果不是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可按任意选修课记入学分。 四、加强对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试点工作的领导 1. 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是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学分制试点工作,加强对学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要切实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解决实际困难,为学校试行学分制提供保障。要争取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支持,制定适应学分制的学费收取标准和办法。要根据教育部关于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以及改革招生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要为试点学校创造宽松的环境,允许学校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当地的各种会考、统考和联考,并在毕业证书发放、验印等方面给学校提供方便。 2. 各级职教教研机构要加强对学分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对职业学校制定和实施学分制试点方案、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制度等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组织学分制试点的经验交流活动。 3. 试点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切实更新教育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作用。要敢于突破传统,大胆探索,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实行学分制给学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改善学籍管理方法和手段,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师资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学生选修课程的指导,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开设选修课,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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