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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6-0534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6-11-14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职成〔2002〕256号


各市教育局、省有关厅局:
    为了鼓励我省职业教育系统的广大教师和教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我厅结合首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情况,重新对《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下同)系统的广大教师和教科研人员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推动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是指职业教育系统的教师及教科研人员取得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并在成果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模型、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设有省、市二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四年评审一次。市级教学成果奖也相应设立一、二等奖两个等级。
    第四条  省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学校、职(成)教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教师和个人,均可按本细则申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评奖标准
    第五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素质、重视教材及实训基地建设、注重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教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建立科研促教运行机制,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成果,理论先进,在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达到省内领先或全国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有先进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可由各市评奖办公室根据本条制订相应的评奖标准。
    三、评审机构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厅成立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聘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附设在省教育厅职成教教研室内),是评委会的办事机构。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通过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获奖名单。
    (二)根据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情况,确定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
    (三)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
    (四)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二)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或鉴定。
    (三)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工作。
    (四)根据评委会决定,办理成果报批和颁奖,并负责处理异议成果事宜。
    (五)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市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
    四、评奖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评奖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市评奖办公室领取《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请、评审表》及有关材料,送审材料一式五份,递交市教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市评奖办公室在获市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中推荐上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直属单位申报评奖成果,可按限额直接报送省评奖办公室。
    第九条  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申请评奖,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市评奖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已获得其他方面同级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成果奖,在申报限期内申报成果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之成果,一律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对申报的评奖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察调查,凡审查不合格者不再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投票方有效。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市级教学成果奖的一、二等奖产生亦可按此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异议须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对获奖教学成果的异议意见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由各级评委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五、获奖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加盖同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奖励证书,颁发奖金。奖金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与科技发明奖同等对待,并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凡发现获奖成果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核定后即由授奖部门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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