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职业与成人教育
索引号: 002482082/2006-0534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6-11-14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职成[2001]133号


各市教委、省部属中专学校(高校中专部):
    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理顺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地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新建中等专业学校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规划面积城市70亩、农村100亩,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在校生规模1000人,设置专业3个以上。由学校所在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会同计划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应先筹建,待达到标准后正式建校,筹建期不超过三年。
    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精神,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由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专的招生计划纳入本地中等职业教育计划统一编制。各市、县(市、区)属的学校,由各市、县(市)计委(计经委)、教委负责编制,并报省教育厅、省计委备案。省级部门(单位)属学校(含高等学校举办的中专部)的招生计划,由学校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后自主确定,报省教育厅、省计委备案,并抄送所在市经委(计经委)、教委。
    三、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在地中等专业学校进行教学业务指导,并对学校进行评估和督导。
    四、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由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职(1994)4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意见》统一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2个月内将新生名册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在校内转专业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同意,并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际转学,须持新生录取名册,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省教育厅同意。
    学生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国家承认中专学历。学生遗失毕业证书,可由学校出具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验印章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验印章、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验印章和证书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五、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参加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和示范专业的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意见。在实施本意见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