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534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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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委(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职教专业课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和输送各类合格人才,从今年起,全省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的高级职务由省统一组织评审。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关于执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职业中学的实际情况,现就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是指职业高中(含其他高中阶段学校的职高班)中按教学计划担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并以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为主的教师。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职务评审要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要求,以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鼓励专业课教师努力提高实践技能和教学能力,朝“双师型”、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在评审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职务时,要摒弃论资排辈的观念,努力为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条件。 二、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申报高级职务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 符合《条例》第八条要求,具有本科及上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法的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三)具有担任职业高中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力,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 (四)曾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五)具有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研究,任现职以来写出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其他论著,并公开发表、在市级以上会议公开交流或获市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论文)奖;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教师,应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七)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取得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成绩,即普通话口语、语音课教师为一级乙等及以上,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各科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已获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成绩可暂按三级甲等及以上掌握; (八)参加国家级、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5年累计学习、进修、培训时间超过240学时,取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九)任现职期内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高级职务的优先推荐条件 在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职务推荐和评审中,除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实绩等条件的掌握上,应充分考虑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学的特点,着重考核教师的教学水平、实践技能和教学效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优先推荐: (一) 已经获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 (二) 在专业实践技能教学中成绩突出,其所指导的学生在本学科职高学生技能竞赛中,或本人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市级二等奖以上; (三) 运用本学科知识,在技术开发、科技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科研报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和教学成果等获市级二等奖以上; (四) 指导本学科教师,承担校内外公开教学和教师培训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 (五) 从事特殊学科和传统工艺(如烹饪、工艺美术、园林、服装等)教学,技艺高超,在省内同行中具有较高声誉; (六)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两门及以上(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显著; (七) 已取得硕士学位,并且所学专业与任教专业一致; (八) 在本专业实验室、实训设施建设中成绩突出; (九) 能在教学中熟练运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并能根据教学要求制作教学课件,教学效果显著; (十) 任现职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考核优秀。 四、 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高级职务的破格晋升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不满5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年以上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 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 获国家、省(部)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省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 (三) 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四) 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 在省级示范专业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并担任全省性专业教研大组负责人,在组织和指导全省教研大组活动中成绩显著; (六) 已经获得相应专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或其所指导的学生在本学科职高学生技能竞赛中,或本人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 (七) 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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