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533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建设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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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委、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技术学校、有关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示范专业建设,强化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现就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专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示范专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专业建设是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的核心,是强化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的重要手段。我省从1998年起,在职业高中开展了省级示范专业建设,先后评选出42个省级示范专业,在推动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省级示范专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省级示范专业建设,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标准,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整体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强化办学特色;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促进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实验、实习设施现代化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的紧密结合,积极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 省级示范专业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十五”期间,建设好100个与当地经济紧密结合,拥有一流师资和一流的实验实习设施,教育教学特色鲜明,毕业生深受社会欢迎,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全国一流的省级示范专业,并在中等职业教育中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申报省级示范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已形成具有特色的与我省经济紧密结合的专业教学方向,全省或当地当前及长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该专业中职毕业生有较大需求,重点发展与当地支柱产业相结合的现代生产技术、信息技术、环保技术应用和商贸与旅游服务等领域以及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适应城镇化建设的专业。 ㈡本专业在校生240人以上(艺术类专业在校生120人以上),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注重学生的文化基础教育,突出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教育教学质量好,所培养学生受到社会和高校的欢迎,近三年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均在90%以上。 ㈢有教学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的专业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学风良好、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专业教师梯队,注重教师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注重“双师型”教师建设。专业带头人应具有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研究生学历,专业教师梯队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两名研究生学历(含在学),“双师型”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㈣已具备较好的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质条件和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㈤每学年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建设专项经费。 三、省级示范专业的申报、评审与确定 ㈠省级示范专业原则上应建在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一级以上重点职校申报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其他职校一般不超过1个;对确有优势和特色的非省级重点职校专业,可结合实际申请,但每校限报一个。 ㈡省级示范专业的申报 1.申报程序:省级示范专业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特色择优推荐,专业名称按我厅浙教职成(2001)23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确定。鼓励学校专业与企业进行实质性的联合办学,形成群体优势,共同申报。申报专业应由学校填写《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集中报我厅职成教处。 2.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格式见附表): ⑴专业设置的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和社会需求预测; ⑵专业建设有关的基本数据:学生、师资、实验实训设施、近三年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⑶专业建设的基本思路; ⑷专业建设的目标; ⑸专业建设的组织机构和资金投入计划。 3.上报材料的要求 上报《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第2-6页一式30份;统一按附表格式打印,并使用A4纸。 ㈢省级示范专业的评审和确定 省级示范专业评审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省教育厅建立由同行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申报专业经我厅职成教处初选后,提交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评审委员会;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专业进行评议,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和省级示范专业候选名单,报经省教育厅批准确定,并予发文公布(具体办法另定)。 四、省级示范专业的管理 ㈠加强对省级示范专业建设的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各地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的省级示范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有重点地资助省级示范专业建设,省教育厅也将根据省级示范专业建设的需要和现实可能,给予一定的补助。省级示范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实习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图书资料添置、骨干教师培养等,必须专款专用。 入选省级示范专业的学校可结合专业建设规划,向省教育厅申请省级示范专业建设补助经费,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符合专业建设五年规划,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方案。 2.提交学校主办单位当年专业建设规划投资额,按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向省教育厅申请补助经费。 ㈡省级示范专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省教育厅负责省级示范专业的评选和必要的支持;各市级教委负责对申报省级示范专业的审核推荐,加强对省级示范专业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学校主办单位要创造必要的条件,落实各项配套措施,支持省级示范专业的建设。 ㈢省级示范专业所在学校要成立由校级领导负责的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规划目标,并及时总结经验,每学期结束应向市教委汇报省级示范专业建设进展情况,每学年应形成书面总结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㈣省级示范专业不搞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对几年建设成效不显著的,按申报审定程序,经省示范专业评估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核准,予以取消。 ㈤省教育厅将对原有的省级示范专业进行调整。原有省级示范专业所在学校,应对照本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提出调整方案,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填写《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登记表》(见附表:表内1-9页与《申报表》一样)一式3份,经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于9月底前报我厅核准,予以重新确认;对于与基本条件有较大差距,又未落实相应补救措施的将予以调整。 附件:1.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建设申报表 2.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登记表 二○○一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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