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研〔2006〕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直属学校及有关教育机构: 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51号)、省政府《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及原省教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教研〔1997〕351号)的规定,决定于2006年开展我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要求 评选范围:浙江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中的教师、教研人员及其他个人或集体,在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对有利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解决基础教育中的普遍性问题,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提高教学质量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奖。 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效性,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并在成果的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内以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参加本次评选的应为2002年8月至2006年7月所取得的教学成果。 二、奖励数量及申报数 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30个、二等奖80个。教学成果奖采用限额申报和差额评选的办法,各地应按照申报数分配表(见附件1)中的数量上报,不得突破申报指标。申报表格式及申报须知见附件2―6。 三、申报方式与时间 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申报的办法,由申请人所在的县(市、区)、市直属单位向市申报,经评审后再由市向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公室申报。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省级学术团体和有关机构向教育厅教研室申报,经组织评审后再向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公室申报。 请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省教育厅将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由张绪培同志任评选委员会主任。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研室内,由刘宝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评奖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28号B座4楼425室,邮编:310012,联系人:祝国强、滕春友,电话:0571-56870035 56870032。 四、奖励办法 教学成果奖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10天,凡有争议的项目,在公示结束后20天内争议仍未解决的,不能获奖。 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的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5个)均发给荣誉证书,奖金标准为一等奖每项人民币4000元、二等奖每项人民币2000元。 教学成果奖的荣誉证书由主要申请人保存,奖金归获奖者所有。各地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职责,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本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选工作。 本通知可从“浙江省教育厅”(http://zjedu.gov.cn/)、“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http://jys.zjedu.org/)网站上下载。 附件: 1.浙江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数分配表 2.浙江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情况汇总表 3.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4.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评审书 5.申报与推荐教学成果奖须知 6.申报材料及计算机数据库、文本文件的要求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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