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基础教育
索引号: 002482082/2006-02789 文件编号: 浙教基〔2005〕284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6-11-14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基〔2005〕28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我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试点工作已历时两年,各试点学校和地区以此为抓手,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机制和实施途径,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试点经验表明,“德育导师制”让更多的教师直接参与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关注学生个性需求,有利于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沟通,能有效促进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我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总结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我厅将在明年适当时候举办德育导师培训班,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德育导师制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全面构建“全员参与”的中小学德育工作体系,决定在全省中小学推行“德育导师制”,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德育导师制”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德育导师制”是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需要。学校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教书育人是每一个教师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实施“德育导师制”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改变仅仅依靠班主任、德育教师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片面认识和现状,让所有教师都承担起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以“德育导师制”为载体,建立一支全员参与的德育队伍,使德育与智育有机结合,真正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二)实施“德育导师制”是中小学德育创新的重要抓手。“德育导师制”是新形势、新任务下的一种德育制度创新,强调以德育回归生活、关注学生生命成长为理念,通过构建学校教学与德育一体化的管理机制,使学校德育工作更加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学生的知识建构与道德成长同步发展,真正提高德育的实效性。
    二、明确“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三)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思想。实施“德育导师制”必须坚持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针对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改变教育观念,探索适应时代和学生发展需求的德育方式。从班主任负责制转变为导师群体负责制,从教师灌输说教转变为师生平等对话,开展以沟通、理解、帮助为特征的个别教育,进一步有效推进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四)实施“德育导师制”的工作原则。德育导师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发展性原则。德育导师的工作必须以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向,在全面了解受导学生的基础上,师生共同讨论协商确定符合学生实际的发展目标。二是个性化原则。德育导师要善于发现、研究受导学生的情感、智能、兴趣爱好等个性特点,开展个别化的教育,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三是人本化原则。导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真诚关爱受导学生,努力成为受导学生的良师益友。四是渐进性原则。导师要根据受导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道德水平和认知基础,循序渐进地进行教育,逐步提高受导学生的道德修养与学习能力。五是保密性原则。德育导师在施导过程中,要尊重施导学生的个人隐私,不随意泄漏、评价受导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三、明确导师的素质要求、主要职责
    (五)德育导师的素质。德育导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修养,学识广博、身心健康,具备引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能力。
    (六)德育导师的职责。按照对学生“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生活指导、学力辅导”的要求,德育导师的主要职责是:⑴关注受导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上的细节表现,帮助、指导受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关心受导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受导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健康指导。(3)关心受导学生的学业进步及个性特长发展,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4)指导受导学生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引导受导学生参加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5)经常与受导学生家长及其它科任教师沟通,全面了解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各方面表现。
    四、加强“德育导师制”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七)建立实施“德育导师制”的组织机构。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科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德育导师制”工作的指导,学校要建立实施“德育导师制”的组织,可根据本校实际,由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或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具体落实这项工作。
    (八)完善“德育导师制”的制度建设。在实施“德育导师制”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导师聘任制度、受导学生档案制度、定期谈心与交流制度、定期家校联络制度、定期例会制度等,使导师的工作和管理有章可循,逐步规范。
    (九)建立德育导师的选聘和培训机制。德育导师的选聘应当根据自主、公开的原则,由教师自愿报名,学校初步确定;征求学生意向,师生双向选择;学校适当协调,颁发聘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举办德育导师工作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德育导师的育人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建立德育导师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德育导师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办法,通过德育导师自评互评、班主任评价、学科教师评价、学生及家长评价等多种形式,采取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方法,对德育导师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考核。德育导师每年的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评职等重要条件。对优秀德育导师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彰,宣传、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提升德育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五、正确处理实施“德育导师制”的若干关系
    (十一)正确处理德育导师与教学的关系。实施“德育导师制”的目的是纠正长期以来“教书”与“育人”彼此脱离的现象,通过“德育导师制”,真正落实教书和育人的有机结合。因此,德育导师既要关注受导学生的思想状况,也要指导他们学会学习,还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十二)正确处理导师与班主任的关系。班级是学校的基本组织,班主任是班级的管理者,实施“德育导师制”是班主任工作的有力补充,不是取消班主任,也不是以导师取代班主任,班主任也可以担任导师。在加强班主任工作的同时,将德育导师对受导学生的个别教育与班主任对班级的全面管理有机整合,两者相辅相成,发挥教育的整合效应。
    (十三)正确处理实施“德育导师制”的基本规范与因地(校)制宜的关系。我省开展“德育导师制”试点工作已历时两年,各试点地区和学校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德育导师制”运作的基本规范。在全面实施“德育导师制”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并不断完善这些规范,防止随意性,又要根据本地、本校实际,不断创新、发展、丰富“德育导师制”的操作模式、运行机制,发挥“德育导师制”的育人功能。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