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199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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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范围 省教育厅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依法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严格依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主动接受省教师资格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名单和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三、委托程序 (一)高等学校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省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进行资格评估。 (三)省教育厅根据省教师资格管理部门的审查结果和委托意见,向符合委托条件的学校正式行文批复。 四、其他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办事,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教育厅将依法取消委托: 1、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2、违法、违规,不按照规定的工作办法、工作程序和范围、权限认定教师资格; 3、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重大失误; 4、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委托的。 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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