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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05-0670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05-03-01
统一编号: ZJSP04-2005-0001 有 效 性: 废止
文  号: 浙教人〔2005〕37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3-01 浏览次数: 字体:[ ]

ZJSP04-2005-0001

浙教人〔2005〕37号

2004年,我省已基本普及15年教育,基础教育进入了新的 发展时期,推进教育均衡化已成为新形势下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 首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教育强 省建设,现就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重要性、 紧迫性。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经过长期努力, 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已取得可喜的成绩。教师数量能基本满 足教育教学的需要,整体素质处于全国省市前列,但与省委、省 政府提出的让所有学龄儿童能“念上书,念好书”的要求还有一 定的差距,突出表现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学段及 学科之间教师队伍存在结构性矛盾,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骨干教师 流失严重,同时还存在相当数量的长期代课教师。教育大计,教 师为本。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尤其是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直 接关系建设教育强省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把握当前中小学核编工 作基本完成、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的有利时机,充分认识中小 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为基础教育的 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落 实好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 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 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管 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中小学教师的资格 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训考核等管理职能。

、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拓宽教师录用渠道,规范用工制 度。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抓紧落实编 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 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需求。所 有地区都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 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要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为契机,拓宽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中小 学教师的录用渠道,在择优聘任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时,注意吸 收其他高等学校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新录用的教师原则上都要实行人事代理。同时要坚决清退长期代课教师,学校确需临时聘用 教师的,也应从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用期一个月 以上的,要按规定缴纳有关保险。

、继续实施教育对口支援,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 近郊支援边远、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02〕28号)的精神,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工作, 加大师资队伍建设的帮扶力度,通过选派骨干教师讲学、指导, 互派教师、校长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和城乡 之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近郊支 援边远、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城镇中小学校的中青年教师没 有在欠发达地区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履行支教义务,支教 期至少一年。自2006年起,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 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 区支教一年的经历;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支援薄弱学校教 学的经历,具体办法和要求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建立教师有序流动的机制,规范教师交流行为。各地各 学校要立足自身培养,充分挖掘本地本校的教师资源,加强骨干 教师队伍的建设。今后我省评选特级教师时,取消4年内已从省 内欠发达地区引进3名以上特级教师学校的评选资格。同时,为 使特级教师的分布更趋合理,将逐步实施特级教师饱和制度,凡 一个学校在职特级教师达到一定数量后,限制该学校特级教师的 评选资格。欠发达地区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或获得省级以上荣 誉称号后,原则上应在本校或本地学校任教5年方可流动。各地 要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为他们安心工作、发挥所长创 造良好的环境。本省欠发达地区教师跨地区调动,要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的同意,接收地区和学校不得重新建档。特级教师跨市流动需报 省教育厅备案。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全省教育系统评优 评先的依据之一。

、积极鼓励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学校任教。要切实落 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海岛和欠发达地区农村中 小学任教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根据可能出台本地区的优惠政策, 加大支持力度,稳定教师队伍。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 要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同时要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 教师职务岗位比例,为他们的职务晋升创造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相应政策。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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